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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赠与295万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
发布时间:2026-08-28

2021年9月,周女士的父母在公证处签署赠与合同,将295万元明确无偿赠与其女儿,合同写明该款项归女方个人所有,不计入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。钱款按约划入女方银行账户,随后被用于购买人身保险和银行理财等理财安排。

离婚后,前夫提出分割请求,称赠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,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得;且账户余额已无法对上原始款项,资金可能被日常支出耗尽,甚至质疑赠与款系双方曾出售共有房屋的房款,要求分割该笔财产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、内容合法,合同中“单独所有”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;款项已实际交付至女方名下。根据《民法典》有关规定,遗赠或赠与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。关于款项来源的质疑,前夫未能提供购房合同、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最终判定该295万元及由此购买的保险、理财等衍生资产均为女方个人财产,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 球友会

此案提醒:父母向已婚子女赠与大额财产时,应采用书面并尽可能办理公证,同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、合同文本等证据,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明确财产归属,降低家庭纠纷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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